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保954号
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8号万事佳景园8栋805。
法定代表人王萍。
被申请人:**,女,瑶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周晓冬,女,汉族,195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杨帆,男,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倪正英,女,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马琳,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冬、杨帆、倪正英、马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晓冬、杨帆、倪正英、马琳的银行存款1174398.6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1174398.61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晓冬、杨帆、倪正英、马琳的银行存款1174398.6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伍丹文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 何显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丹丹
书记员刘稀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