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8号万事佳景园8栋805。
法定代表人:王萍
被执行人湖南隆开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号湘水一城(林之苑)第10栋1005房。(组织机构代码:344779230)
法定代表人:倪正英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10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4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0000元,利息41990元(以借款本金3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4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8日),借款本金382000元,利息82257元(以借款本金38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4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11618元,(以77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12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8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867元,财产保全费4380元,执行费11206元,以上合计9353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隆开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3531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映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