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100号 原告: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动草坪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动草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运动草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运动草坪公司与***在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2月22日起承包其处的绿化草坪项目,未签订协议,双方属于项目承办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其每月向***预付承办项目的报酬10,000元,该款项的性质类似于劳务费,其他购买**等的费用另行报销,项目完成评估后最终核算承包费。2019年5月之前,***承包的是位于本市的绿化项目,2019年5月之后承包位于河北省邯郸市的项目,***平时需将图纸给其过目,并汇报项目进度。2019年6月30日,***在工地绊倒受伤,此后未再去过项目,运动草坪公司仍每月支付10,000元的费用直至2020年2月,双方的项目承办关系于2020年2月29日结束,但当时未办理终止手续。后其于2020年3月与***协商此后担任其处正式员工,但被***拒绝。综上,运动草坪公司与***建立的系项目承办关系,起止日期为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29日。 ***辩称,不同意运动草坪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于2019年2月22日至运动草坪公司工作,担任项目经理一职,约定月工资15,000元,每月先发放10,000元,剩余5,000元至年底一次性支付,但是运动草坪公司在2019年年底未兑现承诺,其多次催讨未果。2020年3月16日,其致电法定代表人,明确告知以后不会再来上班。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运动草坪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各类运动场草坪及配套排灌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 ***自2019年2月22日起先后管理运动草坪公司位于本市及河北省邯郸市的绿化草坪项目,期间向副总经理夏日全及法定代表人***汇报项目进展。2019年6月30日,***在项目上受伤。2020年3月10日,运动草坪公司召开会议,通报成立台州漫悦湾项目团队,拟任***为项目经理。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运动草坪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向***转账:除部分报销款外,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每月10号左右均转账10,000元,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每月均有10,000元至13,000元之间金额不等的转账。2020年3月16日,***告知运动草坪公司以后不再继续上班。 2020年5月28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要求确认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与运动草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7月15日,该**委员会作出***仲(2020)办字第1704号裁决:确认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与运动草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运动草坪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本院,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庭审中,对于转账款中高于10,000元的部分,***表示为车贴、餐贴及电话费补贴,其受伤后在家休息,就没有这些补贴,运动草坪公司则表示高于10,000元的为部分报销款。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约束等,可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已查明的事实,***在运动草坪公司的项目驻地管理绿化草坪项目,从事的系与运动草坪公司相关联的工作,向运动草坪公司汇报项目进展,运动草坪公司每月固定向***支付固定金额的报酬。运动草坪公司主张***承包其处项目,双方为项目承办关系,但未就此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与运动草坪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人身、经济从属性特征,双方于2019年2月22日即建立劳动关系。因***于2020年3月16日明确向运动草坪公司提出不再继续上班,可认定为已经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的结束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因此,对于运动草坪公司的诉讼请求,***与运动草坪公司在2020年3月17日至4月1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未对**裁决提起起诉,视为服从,**未支持其部分,因无执行内容,故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与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锋 书 记 员 顾 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