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2977号 原告:***,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女,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朱钶斌,男,1995年12月11日出,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第三人:***,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钶斌、***诉被告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钶斌、***撤回对被告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