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2977号
原告:***,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女,195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朱钶斌,男,1995年12月11日出,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第三人:***,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钶斌、***诉被告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钶斌、***撤回对被告上海运动草坪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