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羽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唐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羽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高新科技园G栋。
法定代表人:刘鳗娇,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姚完桥,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唐某公司上诉称:阿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金某公司将阿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于法无据。唐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金某公司指控唐某公司通过阿某公司的网站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并提供了初步证据,同时向唐某公司、阿某公司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唐某公司、阿某公司均系本案适格被告,金某公司有权选择向阿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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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郭剑霞
审判员  陈 为
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