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羽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金羽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16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618522。
法定代表人:姚完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君,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7447739F。
法定代表人:苏耀康,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浙0281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19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1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劳暖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邵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