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羽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金羽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1639号
申请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618522。
法定代表人:姚完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君,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7447739F。
法定代表人:苏耀康,职务不详。
申请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92195元,并已由**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92195元。
期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从实际冻结之日开始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劳暖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邵一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