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羽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金羽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1639号之一
原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66618522。
法定代表人:姚完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君,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7447739F。
法定代表人:苏耀康,职务不详。
原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481元,由原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劳暖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邵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