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羽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金羽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乐信涂装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5民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新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8106185-2。
法定代表人:姚完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乐信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凯旋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8275-8。
法定代表人:张乐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州乐信涂装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明确,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啸啸
代理审判员  阮梦凡
代理审判员  郑 扬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盛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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