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8601民初2083号
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梓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常州科教城天鸿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可权。
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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