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达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19)晋112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变更等手续。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广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