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晋博信达科贸有限公司

太原晋博信达科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达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19)晋112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变更等手续。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广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