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2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达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19)晋112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广声
审判员 李世信
审判员 刘晓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