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晋博信达科贸有限公司

太原晋博信达科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2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达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19)晋112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广声

审判员  李世信

审判员  刘晓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