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颐养在线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南颐养在线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民初51号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东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颐养在线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号运达国际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唐罗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信公司”)与被告湖南颐养在线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养在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法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颐养在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
原告法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赔偿被告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2日,杨雪(笔名:Jenny乔)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南京原创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宝公司”),并授权原创宝公司以自己名义对涉案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后原创宝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杨雪创作的《一个人值不值得交往,看他疲惫时的模样》于2017年6月21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Jenny乔上,总字数为1944字。2018年10月10日,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颐养在线资讯”(yyzxCN)在未经原告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载并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转载时间为2017年7月13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颐养在线公司未到庭,也未作出答辩。
原告法信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版权声明书、作品原文截图、原作者在发文平台的主体信息截图、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及说明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经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等事实;2.网页截图、转载平台主体信息资料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事实;3.代存证说明、存证情况说明各一份,拟证明存证机构受托对侵权作品页面进行电子存证,防止文章删除、修改等事实;4.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共计3000元。
被告颐养在线公司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法信公司所举证据进行当庭质证的权利,其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法信公司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2日,杨雪(笔名:Jenny乔)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书中载明其合法拥有声明书附件作品的著作权,并将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创宝公司,授权原创宝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这些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提起投诉、控告、诉讼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声明书附件中包括杨雪(笔名:Jenny乔)于2017年6月21日在微信公众号Jenny乔(Jenny-Qiao-Love)上发表涉案作品《一个人值不值得交往,看他疲惫时的模样》。2018年1月18日,杨雪的委托代理人孟娜因诉讼取证需要,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登录杨雪所有的“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内,对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叶某、工作人员刘应心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打开浏览器,进入“百度”,在搜索栏内输入“微信公众平台”,后输入账号、密码,点击“登录”,对《一个人值不值得交往,看他疲惫时的模样》等进行内容依次查看、截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8年1月22日出具(201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783号公证书,载明上述取证过程。2018年7月12日,原创宝公司与原告法信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第二条载明原创宝公司将作品《一个人值不值得交往,看他疲惫时的模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法信公司。
被告颐养在线公司所有的微信公众号“颐养在线资讯”转载了涉案作品《一个人值不值得交往,看他疲惫时的模样》。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柏科公司”)对被告颐养在线公司的转载行为进行网页存证,并于2017年10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认为公司的网页存证操作行为严格遵循互联网电子数据保全操作流程,保证相关存证结果和操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2018年7月27日,原告法信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声明其在诉讼维权过程中所用的由美亚柏科公司利用存证云技术进行存证的文件,系其委托美亚柏科公司作出,并已支付相关存证费用。
另查明,被告颐养在线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成立,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玉器、珠宝、邮票、钱币收藏品、文化艺术品、古玩互联网销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纺织、服装及日用品、非酒精饮料及茶叶、粮油、果品及蔬菜、预包装食品、糕点、面包、禽、蛋及水产品、散装食品、国产酒类、进口食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百货的零售等。原告法信公司在本案中支出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原告法信公司提供的《版权声明书》、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杨雪(笔名:Jenny乔)为涉案作品《一个人值不值得交往,看他疲惫时的模样》的著作权人,其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转让给原创宝公司。原告法信公司与原创宝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协议中约定原创宝公司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原告法信公司,原告法信公司据此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法信公司提供的页面截图、存证说明可以证明被告颐养在线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颐养在线资讯”上转载了原告法信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一个人值不值得交往,看他疲惫时的模样》供公众点击、阅读。被告颐养在线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当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并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被告颐养在线公司并未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相关费用,故被告颐养在线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法信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颐养在线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字数、作者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结合原告法信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颐养在线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其微信公众号“颐养在线资讯”删除涉案作品《一个人值不值得交往,看他疲惫时的模样》;
二、被告湖南颐养在线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湖南颐养在线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小丽
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
人民陪审员  林振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苏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