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民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柞水县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6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向被上诉人陕西德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不能确定为由,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6元,减半收取209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