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

天津众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1057号
原告:天津众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成林道与香山道交口新丰里右侧。
法定代表人:赵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华,天津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4号桥新乡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坤,该公司员工。
天津众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众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众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1.5元,由原告天津众万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