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8446号
原告义乌浩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浙江齐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审查,原告义乌浩盛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6日变更为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而本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义乌浩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国芳
代书记员 郑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