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9490号
原告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红生
书记员 杨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