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浩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义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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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57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943688645。
法定代表人:龚谦富。
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909575H。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
被执行人:李华喜,男,1963年8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19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支付申请执行人义***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137985元及利息等。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华喜有车牌号为×××、×××号的车辆两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的车辆共十二辆,本院(2020)浙0782执9700号案件已裁定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坐落于柳青工业区机场路669号【权证号码:义乌国用(2011)第004-06234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XXXX号、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XXXX号】的房地产,本院(2020)浙0782执9700号案件已裁定查封,但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华喜有坐落于乌市苏溪镇徐丰村【权证号码:义乌集用(2000)字第15-31537号/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XXXX号】、义乌市苏溪镇徐丰村【权证号码:浙(2018)义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两处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该土地性质为宅基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华喜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46533.04元,扣除罚款1000元、执行费17164.81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28368.2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进行破产清算。
鉴于被执行人李华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华喜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华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本院立案破产清算,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2执57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子丰
审判员蒋晓东
审判员邹欣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吴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