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9657号
原告: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