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凯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03民初1233号 原告: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333号015幢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21320928。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曙区月湖金汇大厦大发地产浙江区域12楼1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2Y84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凯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29日诉至本院,经诉前调解不成,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并于202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当庭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63564元及自起诉之日按LPR计至履清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凯旸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对欠付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合同约定,需要原告提交物业出具的质量证明才能退还5%的质保金,但原告目前并未提交,故尚不具备返还质保金的条件。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将位于**市海曙区徐家漕牛奶厂2#地块公共部位精装修二标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徐家漕牛奶场2#地块项目公共部位精装修二标段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案涉工程通过被告验收后办理结算,结算完成支付至完成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从改造完成,被告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待2年保修期满并经物业确认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2019年4月30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4月30日,案涉工程质保期届满。2021年12月30日,被告委托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被告又委托上海诚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出具二审报告,审定价格为8937064元,原告对此金额不持异议。 另查明: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仅支付款项 7273500元,且在诉讼中委托进行工程造价二审审计、在庭审时当庭提交二审审计报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验收报告、付款凭证,被告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原、被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并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理应在合理的期间内配合完成结算并及时付款。然至质保届满、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仍未完成二审审计,被告存在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以二审审计金额计算的未付工程款166356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至履清日止的利息损失。虽然合同约定返还质保金需要物业出具确认书,然被告未返还质保金的原因系其未及时完成结算,与物业是否出具确认书不具关联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履行质保义务、需要抵扣质保金的情形,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支付工程款的形式一并返还质保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凯旸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63564元及自2022年9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履清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9772元,减半收取9886元,由被告**凯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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