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胜利传承石材有限公司、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2142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胜利传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滨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333号015幢21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胜利传承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胜利传承石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胜利传承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95元,本案予以免收。保全费3414元,由原告福建省胜利传承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女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