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市新城竹磊石材经营部、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902执1503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新城竹磊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经营者:**,男,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执行人: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新城竹磊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902诉前调书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新城竹磊石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执行款8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100元。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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