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929号 原告:***,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333号015幢2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与被告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2024年3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8.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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