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929号
原告:***,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333号015幢2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与被告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2024年3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元和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8.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