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欧邦实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洁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执4977、4978、4979、498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绿洁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欧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特迈斯(浙江)冷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商事仲裁四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金裁经字第69号裁决书,(2014)金裁经字第58、54号裁决书,(2012)金裁经字第16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春市绿洁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欧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特迈斯(浙江)冷热工程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598284元、682000元、473986元、576220元,该院裁定由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6月9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浙XX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胜伟
审 判 员  盛红梅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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