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欧邦实业有限公司

睭州欧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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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5471号
原告:杭州欧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4578885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南江村。
法定代表人:陈海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韩忠,杭州市萧山区萧然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955860249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办公楼1层、2层201室,3层3-A、4-6层、7层701-712室、8层、9层901室、10-12层。
法定代表人:汪志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欧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欧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欧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杭州欧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宸光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