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催8号
申请人杭州欧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4578885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南江村。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X,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欧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9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于2022年6月13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778084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申请人杭州欧邦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人民政府结算专户)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欧邦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欧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