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和驿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2909号
原告:昆明和驿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699637XG,住所地: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汤池街道梨花社区煤炭箐。
法定代表人:杨子轩,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桃,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11039830,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路79号。
法定代表人:付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12423880T,住所地: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能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QLLD8N,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江岸小区二期44栋1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朱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和驿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能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昆明和驿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和驿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和驿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能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由原告昆明和驿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立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金波
书 记 员 范瑞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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