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百锤商贸有限公司、周西国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财保17号
申请人:广西百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4幢116号铺。
法定代表人:周昌俊,执行董事。
申请人:周西国,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申请人: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路79号。
法定代表人:付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付仲明,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关于申请人广西百锤商贸有限公司、周西国与被申请人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仲明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百锤商贸有限公司、周西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仲明的银行存款2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旷   曲   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靖宇书记员彭琴
校对责任人:旷曲宇打印责任人:彭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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