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30民初2614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共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110398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新区科赛公寓楼1栋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MA5MRGXJ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人民币1588元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