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735民初876号
原告:石城县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屏山镇创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07184186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谢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110398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江西省吉安市鹭洲东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城县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城县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城县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城县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原告石城县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城县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