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2187号
原告: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2449338F。
法定代表人:潘文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所律师。
被告: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7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02158W。
法定代表人:刘文涛。
原告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亦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向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