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3执1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潘文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帅帅,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渤海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松涛。
本院在执行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渤海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1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
审 判 员 唐 毅
审 判 员 黄旻若
法官助理 庞曦阳
书 记 员 周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