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3执1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潘文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帅帅,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渤海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松涛。
本院在执行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渤海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渤海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旻若
法官助理 庞曦阳
书 记 员 周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