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3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深业物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3WLXK。
法定代表人:边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层海路路****楼**码91310000782449338F。
法定代表人:潘文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勇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晨,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百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12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联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宝能百货公司向吉联公司支付《吉联综合物流服务管理平台软件V1.0产品销售合同》项下拖欠的合同款1784615.38元、质保金446153.85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446153.85元;2.判令宝能百货公司向吉联公司支付《物流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协议》项下拖欠的服务费228000元;3.判令宝能百货公司向吉联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8日起的系统维护费,年系统维护费为240000元,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为398666.67元;4.判令宝能百货公司向吉联公司支付以前述各项诉讼请求中的应付款为本金,以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违约行为发生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利率,自各项应付款应付之日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害赔偿,共计180368.67元;5.判令宝能百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一、宝能百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联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784615.38元、质保金446153.85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446153.85元;二、宝能百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联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228000元;三、宝能百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联公司支付拖欠的系统维护费398666.67元;四、宝能百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联公司支付拖欠的前述款项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80368.6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宝能百货公司负担。吉联公司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61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宝能百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1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上诉人宝能百货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吉联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吉联公司承担。
吉联公司答辩称: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一审认定项目通过验收并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合同项下款项、服务费、运维费及金额认定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补充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吉联综合物流服务管理平台软件V1.0产品销售合同》(“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2)应为:签约后7个工作日内吉联公司(原审原告)向宝能百货公司(原审被告)支付合同总费用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一审对此书写有误,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的案由,以及宝能百货公司应否向吉联公司支付合同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服务费、系统维护费、违约金。
关于本案案由。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以及《物流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吉联公司为宝能百货公司完成宝能零售物流仓储系统建设项目,约定了质保期及运维服务条款,一审认定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妥。
关于合同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软件的授权费以及付款的节点,宝能百货公司共计已支付50%的合同费用(包含以账扣的方式收取了吉联公司10%的履约保证金)。现吉联公司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最终产品验收后,宝能百货公司需在验收合格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诉请宝能百货公司支付合同总价40%的验收款及退还履约保证金,故判断宝能百货公司应否支付的前提即判断项目有没有完成验收。根据吉联公司提交的“验收申请邮件及其附件”以及《宝能零售物流平台项目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系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功能满足用户需求,达到验收要求,验收通过”,报告落款宝能百货公司业务负责人处有两名人员签名。宝能百货公司确认该验收报告的真实性,但称该报告显示有14项问题尚未解决,经查宝能百货公司提出的该14项问题的备注部分,部分问题为“实际操作中暂时没有该场景”或“该需求目前无实际业务场景”,部分问题为“改进性需求”,部分问题为“运维期再做修改”等等,相关问题均非反映项目系统不能使用或者影响项目系统正常使用,宝能百货公司亦是在确认该14项问题的前提下,认可项目验收通过,故宝能百货公司以此14项问题抗辩称项目未完成交付,理由不能成立。宝能百货公司应依约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并退还合同总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对质保金,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软件正式上线运行满一年,宝能百货公司支付合同总费用10%的质保金,根据双方确认的《系统上线确认书》,项目四个系统分别于2018年6月7日、9月12日、9月19日、10月22日成功上线,至吉联公司起诉,分别已运行满一年,宝能百货公司应支付合同价款10%的保证金。
关于服务费、系统维护费。根据双方确认的《需求联系单》,其具体格式虽与服务合同附件B约定的“项目变更申请表”格式不同,但吉联公司已明确写明“需求变更”的字样,并列明了具体事项及预算工作量(人天),宝能百货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均已签名确认,故应认定宝能百货公司认可了吉联公司的需求变更事项,一审据此判决宝能百货公司向吉联公司支付变更后的服务费,并无不当。对系统维护费,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和服务合同中对维护费未予约定,从质保金条款的表述看,软件正式上线运行满一年之日,宝能百货公司支付质保金,由此可判断软件上线一年内的维护期为免费,对此后的维护费用未作具体约定。但结合前期双方协商的邮件往来中,吉联公司已将系统上线之日起12个月的免维期以及免维期满后运维费的收取写入报价。在免维期满后,吉联公司继续为宝能百货公司提供维护服务,并形成运维周报,每周发送至宝能百货公司,宝能百货公司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而是继续接受吉联公司的维护服务,在吉联公司发出的多份催款律师函中,也写明了运维费用,宝能百货公司亦未对此作出任何回复,故在运维费用已实际产生的情况下,一审依照吉联公司在邮件中的报价核算运维费用,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违约金。因宝能百货公司拖欠吉联公司款项,应予支付违约金,一审支持吉联公司诉请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宝能百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87元,由上诉人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陈 朝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曹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