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九玖通国际货运(厦门)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1555号
原告: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玖通国际货运(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22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玖通国际货运(厦门)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吉联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