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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齿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北三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5988号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