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通达水利工程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于春影,该工程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照林,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涝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通达水利工程队与被执行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书,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8日和2020年1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并于2020年12月8日将上述冻结的账户总案款5580788.54元划拨至本院案款账户。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通达水利工程队向本院递交的执行和解协议书,表示已与被执行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将冻结的5580788.54元划拨至法院后,将其中5507142.54元案款支付给长春市朝阳区通达水利工程队,将剩余73646元作为申请执行费打给本院,余款于按和解协议履行,并同意案件做终结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将划拨的5507142.54元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将73646元作为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恭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