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6民初4111号
原告:北京诚信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艳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永,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许坦西街**v>
法定代表人:王涝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斌,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诚信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双赢公司)与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路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信双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永,被告山西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信双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价款3421065元;2.被告给付原告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4210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42106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承建北京1**国道改建工程第十四合同段。2010年5月21日,被告与朝阳天成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前述工程中的材料提供与摊铺工程交由朝阳天成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分公司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被告及朝阳天成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分公司签订了《公司变更申请》,约定:“2010年乙方(朝阳天成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分公司)与甲方(本案被告)北京1**国道改建工程第十四合同项目部签订沥青砼路面摊铺施工合同,现乙方公司因故不能正常使用,特向甲方申请变更为丙方名称。即更名为北京诚信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后与甲方支付工程款由丙方代为结算,乙方债权全部转让至丙方......”合同签订后各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涉案工程于2010年7月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结算工程款共计13929286元,扣除施工过程中被告提供的材料费用9257386.8元,实际结算金额为4438304.24元,该事实有被告出据的《北京朝阳天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分公司工程结算情况单》为证。至起诉日止被告已付工程款120万元,尚欠3471899.2元未予支付。
山西路桥公司辩称,认可本金3421065元。利息的起算时间和利率由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21日,山西路桥公司与朝阳天成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分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天成公司)就北京1**国道改建工程第十四合同段项目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项目的材料提供和摊铺由朝阳天成公司负担。工程完工后,山西路桥出具朝阳工程结算情况单,核定结算金额为4438304.24元,并注明上述结算金额未扣除项目部财务对朝阳天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及其他款项,扣除款项金额以项目部财务上账金额为准。2018年12月3日,山西路桥公司、朝阳天成公司以及诚信双赢公司共同签订《公司变更申请》,约定以后与山西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由诚信双赢公司代为结算,朝阳天成公司债权全部转让至诚信双赢公司。2019年11月11日,诚信双赢公司向山西路桥公司寄送《催收通知函》。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朝阳天成公司与诚信双赢公司实际发生了债权转让行为,山西路桥公司亦在该文件上盖章表明其知晓债权转让事宜并予以确认。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涉案工程的尚欠工程价款为3421065元。关于利息,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诚信双赢公司有权要求山西路桥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在山西路桥公司未按时支付时,诚信双赢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利息。故本院核对利息起算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
综上所述,对于诚信双赢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诚信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3421065元;
二、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3日起以工程价款34210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北京诚信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4210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北京诚信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诚信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69元,减半收取计17084元,由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诚信双赢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柏成
书 记 员 朱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