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同市天海建筑维修有限公司等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民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天海建筑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山西省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云州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1、大同市天海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213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是上诉人**1、大同市天海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伙承包的,但就上诉人**1、大同市天海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合伙的出资情况、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是如何约定的、合伙的起止时间、被上诉人**主张的垫资款的性质等,一审法院并未查清。另外,如果上诉人**1、大同市天海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伙已终止,那么应进行清算,否则,由不配合清算方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213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1、大同市天海建筑维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琴
审判员 王正刚
审判员 智绪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