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民初17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2762006955。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7号。
法定代表人:王涝谦,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斌,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阳城县蟒河镇出水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2ME285414XY。
住所地:阳城县蟒河镇出水村。
负责人:郑保瑞。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阳城县蟒河镇出水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认为林地赔偿事宜还需进一步与村、镇核实,并申请庭外和解,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24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张永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康云菲
书 记 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