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21执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9448.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白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