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284号
原告: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一路18号A座写字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5228584E。
法定代表人:周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春娜、王雅露,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信诚路857号悦江商业中心5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97604897K。
法定代表人:徐芳。
原告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公司”)与被告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雅露、邱春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欠款、违约金及利息143468.74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原被告就“杭州萧山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智能化电厂《运维管控一体化平台系统》项目”的设备采购事宜签署了编号为DTKJCPGX-2017041201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24951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采购设备,且应于验收合格并收到原告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被告逾期付款,则按逾期付款部分的0.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付款超过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生效后,原告已按约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硬件设备已于2017年3月21日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验收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潘桥村萧山电厂。被告已收到原告开具的全部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对应付金额即224591元确认一致,付款条件成就。而被告开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其余合同价款124591元未支付。
2018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进行催款,被告签收后仍未向原告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违约金124.95元、上述欠款自2017年6月1日起至今应产生的合理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罚息计算)18517.74元,共计143468.74元。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原被告就“杭州萧山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智能化电厂《运维管控一体化平台系统》项目”的设备采购事宜,签署了编号为DTKJCPGX-2017041201的《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地听公司(甲方)委托网新公司(乙方)采购服务器、工控机等设备,合同总金额为224951元。乙方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交货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章潘桥村萧山电厂。甲方在验收安装完成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后进入付款流程,付款时间为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只提供设备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采购设备,且应于验收合格并收到原告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甲方逾期付款,则按期付款部分的0.1%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付款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交付设备等义务。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支付了款项100000元,余款未支付。另查明,网新公司曾于2017年3月23日开具了金额为22495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地听公司,因地听公司原因退回,2019年2月28日,网新公司重新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听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签收发票。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所述的被告款项支付情况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均可证明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对此,被告也未到庭提出抗辩,故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4951元并赔偿自2017年6月1日开始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517.7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货款12495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517.74元,合计143468.7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被告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浙江杭州钱江支行,账号:95×××90),逾期不交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王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董万红
书记员罗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