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1民初6305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产业园)A4号楼2层292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耀萱,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波。
本院受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悦
代理审判员 冯 震
人民陪审员 姜生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弘
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