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异40号
异议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一路****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76522858-4。
法定代表人周波。
申请执行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一路****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76522858-4。
法定代表人周波。
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信诚路**悦江商业中心**织机构代码:09760489-7。
法定代表人徐芳。
第三人徐芳,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浙0108执2114号。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三人徐芳作为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徐芳对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是2029年6月8日。截至目前,第三人徐芳并未足额缴纳出资。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因此股东徐芳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要求追加第三人徐芳为(2020)浙0108执211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证明上述事实,异议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浙0108执2114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三人徐芳为唯一出资股东。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写明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是2046年9月12日。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徐芳为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但本案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公司的资产不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先决条件是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按照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应在2046年9月12日前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因此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条件并未满足。故异议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徐芳为本院(2020)浙0108执211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的异议。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俞柳含
人民陪审员 张 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丽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