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

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某某、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9932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4853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5228584E。

法定代表人:周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娜、王雅露,系公司员工。

被告(案外人):**,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滨江区浦沿街道信诚路857号悦江商业中心5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9760489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地听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娜、王雅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追加被告为(2020)浙0108执211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地听公司尚欠网新公司货款和逾期利息共计143468.7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8民初28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浙0108执2114号。在执行过程中,因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2020年10月15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08执异4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其追加申请。原告认为,被告系第三人的一人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2020)浙0108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2020)浙0108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地听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内容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网新公司与地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浙0108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地听公司支付网新公司货款12495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517.74元,合计143468.74元。该判决生效后,地听公司未履行,网新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浙0108执2114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地听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已另案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停止为地听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停止为地听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浙0108执2114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网新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浙0108执异4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网新公司的追加申请。为此,网新公司不服,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诉讼材料。

另查明:地听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4日,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公司章程约定认缴出资期限为2046年9月12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地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地听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现网新公司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追加**为本院(2020)浙0108执21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就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169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于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潘 文

人民陪审员 汪 恒

人民陪审员 吴常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泽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