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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执恢4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一路18号A座写字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5228584E。
法定代表人:周波。
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信诚路857号悦江商业中心5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97604897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浙0108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951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517.7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初执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浙0108执21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后因权利人的追加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浙0108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追加**为(2020)浙0108执21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就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网新恒天软件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2021)浙0108执恢401号。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之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进行了冻结、扣划,扣划得款43842.52元(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罚款后,已向申请人发放案款38205.5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对外投资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在宁波地听科技有限公司有占6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720万元。初执案件中已在工商部门对被执行人在宁波地听科技有限公司占60%的股权进行了冻结。冻结到期时间2023年9月1日。本院执行中曾前往宁波地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宁波地听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且目前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因其股权目前无法评估,故目前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及其他对外投资登记信息。
6、本院已另案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停止为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停止为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7、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8、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实缴罚款2000元。
截止2021年11月1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剩余货款105263.2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查封财产到期前若需续封,请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本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方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地听科技有限公司、**暂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恢4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袁 盛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来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