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

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475号 原告: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探矿研究所)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探矿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08年1月3日。 二、岗位:焊工。 三、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应发工资:5127元。 四、离职时间:2018年11月30日,探矿研究所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与**解除劳动合同。已经生效的(2019)京0108民初619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解除行为违法,并判决探矿研究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五、认定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2020年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探矿研究所职工**,于2008年1月至2018年11月,在探矿研究所周口店生产基地从事电焊岗位工作,接触电焊粉尘,2019年8月30日,经北京朝阳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所患职业病,予以认定为工伤。2020年4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肺功能大致正常,上气道阻力增高”,“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柒级”。 六、工伤待遇:探矿研究所主张**已经领取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于2019年8月30日确诊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柒级,应当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数额由本院予以核算。现探矿研究所未能举证证明**可以从社保基金支取相关工伤待遇,故探矿研究所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604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604元。就探矿研究所相关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七、仲裁请求:**要求探矿研究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业病诊断费用。 八、仲裁结果: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18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探矿研究所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8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892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920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原告的诉讼请求:探矿研究所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8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892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920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800元; 二、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604元; 三、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604元; 四、驳回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