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010号
原告: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