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24民初1456号
原告:***,男,汉族,住扶风县。
被告:昊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8号。
法定代表人:**。
***与昊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