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366号
原告:***,女,1995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阿克苏晶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新城街道天山路5号胡***301-3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阿克苏晶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2月1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