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晶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366号 原告:***,女,1995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阿克苏晶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新城街道天山路5号胡***301-3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阿克苏晶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2月1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淑婷